(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姚云霞与黄山市屯溪轻纺助剂厂、邵钟钟、邵泽刚、邵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霞,黄山市屯溪轻纺助剂厂,邵钟钟,邵泽刚,邵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姚云霞,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黄山市屯溪轻纺助剂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邵启金。被告:邵钟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邵泽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邵媛媛,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姚云霞诉被告黄山市屯溪轻纺助剂厂、邵钟钟、邵泽刚、邵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晶独任审判。原告姚云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韩贵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7元,依法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洪望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