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与王一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王一深,瞿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兆仕,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一深,农民。被执行人:瞿姗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一深、瞿姗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一深、瞿姗姗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临沂新隆印刷板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一深、瞿姗姗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