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建冬与余志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冬,余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冬。被执行人余志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志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朱建冬偿付借款及利息13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执行费95元。因被执行人余志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志兵银行存款1337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