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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庆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21号罪犯杨庆江。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杨庆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庆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期内,罪犯杨庆江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2015年1月22日,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一、二季度及2014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2013年下半年及2014年上半年分别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庆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庆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荣丽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孔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