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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远付与李登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郭远付,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克云,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登余,农民。本院在执行郭远付与李登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登余欠申请执行人郭远付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表弟款66631元,于2014年农历腊月27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从2015年起每年农历腊月1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时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利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