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86号原告牛某某,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偏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