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盼与郑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盼,郑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112-1号申请执行人徐盼。被执行人郑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爽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