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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伟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8号罪犯李伟伟,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4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24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2年9月1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4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2013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截止2014年7月份,累计积分360分。折抵记功4次。总考核分42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