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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少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平(曾用名陈杰),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陈少平在明知涉案车辆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价值8867元的蓝色五羊本田牌WH100T-G女装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是林某于当天在平南县城区兴平路冬笋塘353-1号店铺门前被盗窃的摩托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回赃物摩托车并返还给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涉案车辆GPS卫星定位截图、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详细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平南监狱释放证明书、证人林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购买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少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少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少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少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少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华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