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终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州大德冷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大德冷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市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惠忠。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大德冷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垒,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市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都公司)因与徐州大德冷暖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颖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惠忠、高峰,被上诉人大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美及委托代理人蒋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95元,退还徐州市颖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魏志名代理审判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