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辽宁万好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杨德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万好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德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1065号原告:辽宁万好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17955-6)。委托代理人:王晓轩,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秀琳,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冰,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万好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辽宁万好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万好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蒙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