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许绍勤申请执行班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绍勤,班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许绍勤,男,现住广西柳城县社冲乡。被执行人班昕,男,现住广西柳城县马山乡。本院在执行许绍勤申请执行班昕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