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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诸城市安顺汽车修理厂与鞠培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安顺汽车修理厂,鞠培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28号原告诸城市安顺汽车修理厂。被告鞠培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安顺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鞠培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安顺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鞠培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城市安顺汽车修理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城市安顺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