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关玉刚与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玉刚,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2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关玉刚,男,194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振鹏,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红杰,男,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新中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玉刚因诉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关玉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玉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勇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陈 金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丹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