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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潘斌与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斌,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潘斌。委托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法定代表人刘妙松。委托代理人崔少梅,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小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斌诉被告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斌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斌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