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智科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智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86号罪犯张智科,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198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7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新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智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已支付2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服刑中,经本院于2010年、2012年二次裁定减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现刑期止日2018年12月9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张智科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张智科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四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记功奖励,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智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于2012年上半年、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四次,2012年5月、2012年12月、2013年5月获记功奖励三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季度表扬获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智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智科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