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区敏霞、区敏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区敏霞,区敏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7号原告区敏霞,女,汉族。被告区敏红,女,汉族。上列原告申请宣告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敏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建军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柯冬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