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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区敏霞、区敏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区敏霞,区敏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7号原告区敏霞,女,汉族。被告区敏红,女,汉族。上列原告申请宣告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敏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建军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柯冬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