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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怀擎因与被上诉人李全、侯守瑞、秦体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怀擎,李全,侯守瑞,秦体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怀擎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守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体民上诉人董怀擎因与被上诉人李全、侯守瑞、秦体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董怀擎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怀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怀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董怀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