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包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包某某,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俊成,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阿城区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白某某,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包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俊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某某诉称:包某某与白某某于2001年8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白某某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包某某经查找,白某某无下落,现夫妻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包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包某某与白某某离婚;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包某某自愿承担。被告白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包某某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结婚证两份。意在证明:包某某与白某某的婚姻关系。证据���、金都街道卫南社区证明一份。意在证明:白某某于2009年以外出打工为由,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白某某未提交抗辩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告白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包某某提交的二份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包某某与白某某于2001年8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白某某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包某某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包某某与白某某分居已二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包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闻吉旭审判员 魏 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