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忠平与杨创帆、杨正来、李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李忠平,男,1987年8月10日生,壮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刚,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创帆,男,1992年12月2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委托代理人沈正海,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来,男,1967年12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被告李代荣,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871177-0。住所地:砚山县江那镇民航路76、77号。负责人:吴艳秋。委托代理人唐捌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平与被告杨创帆、杨正来、李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平以与李代荣及吴正标的其他继承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代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平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平撤回对被告李代荣的起诉。审判长 张永奎审判员 王洪元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