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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凤军、李传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凤军,李传厂,魏升,李霞,潘玉华,刘凤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76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连春,该单位职工。被告:刘凤军。被告:李传厂。被告:魏升。被告:李霞。被告:潘玉华。被告:刘凤美。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凤军、李传厂、魏升、李霞、潘玉华、刘凤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凤军、李传厂、魏升、李霞、潘玉华、刘凤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3元,保全费10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慧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亓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