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林卫兴与陈卢峰、张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6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林卫兴。被告陈卢峰。被告张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卫兴与被告陈卢峰、张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卫兴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卫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卫兴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裴孙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