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林卫兴与陈卢峰、张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6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林卫兴。被告陈卢峰。被告张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卫兴与被告陈卢峰、张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卫兴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卫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卫兴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裴孙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