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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龙格与朱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格,朱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徐龙格,现住胶州市。被告朱海兵,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格与被告朱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龙格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海兵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龙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