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龙格与朱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格,朱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徐龙格,现住胶州市。被告朱海兵,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格与被告朱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龙格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海兵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龙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