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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浩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97号原告李浩,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张超,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雅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