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浩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97号原告李浩,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张超,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雅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