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山平与陈昭光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山平,陈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248-1号申请执行人石山平,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昭光,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山平与被执行人陈昭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6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致同意在其偿还人民币100万元后,双方债权债务终结。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人民币10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663号裁决书执行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静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