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小飞、崔占安、魏红霞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崔小飞,崔占安,魏红霞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崔小飞,女,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崔占安,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魏红霞,女,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小飞、崔占安、魏红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崔小飞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西安大路184-3号,房号:3510,建筑面积:61.41㎡,丘(地)号:4-100/87-64,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0912**号的私有房产。二、查封被告崔占安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城西乡四季青村,房号:612,建筑面积:79.36㎡,丘(地)号:7-2/579-8(612),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2349**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