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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良成诉徐化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良成,徐化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王良成,安徽省六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少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化友,男,涡阳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良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10号发出(2015)涡民督字第2号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徐化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徐化友已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2月10日(2015)涡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王良成承担。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