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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卢伟与被告孟闪闪、孟庆海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孟闪闪,孟庆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卢伟,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鹿邑县。被告孟闪闪,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鹿邑县。被告孟庆海,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孟闪闪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伟诉被告孟闪闪、孟庆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翟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