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班建宁与杨学成、谭瑞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建宁,杨学成,谭瑞玲,马新军,马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班建宁,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杨学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谭瑞玲,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新军,男,1962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马国忠,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执行人班建宁与被执行人杨学成、谭瑞玲、马新军、马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房屋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杨学成、谭瑞玲、马新军、马国忠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找,被执行人杨学成、谭瑞玲下落不明;马国忠患病,现已住院治疗;我院于2015年2月6号依法对马新军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至今仍未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学成、谭瑞玲、马新军、马国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班建宁书面申请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董 杨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