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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马东凤与于春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凤,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马东凤,女,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春艳,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东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春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东凤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