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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侯恩波与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侯恩波,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张艳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峰,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恩波与被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恩波、被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瑞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购买的房屋面积为79.53平方米,于2009年底交工后装修入住,2010年房子开始漏雨,至今还未解决。我交了2010年和2011年物业费后,多次找物业解决,由于兴诺物业不履行责任,造成室内千疮百孔,长了苔藓和黑毛。在此期间,多次找物业,未果。无奈,于2011年10月,找刮大白的师傅李玉阁,处理挂掉墙面的漏雨和黑毛痕迹,重新刮了一次大白,共花费2,850元(有李玉阁的收据为证)。今年10月25日、28日,两次找到业主委员会曹主任、找到王经理和徐海龙到家里看现场,和张经理联系,均未得到补偿和维修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不给房屋维修漏雨造成的刮大白费用2,850元,给付不履行物业合同逾期维修造成的违约金,按逾期天数计算,责令被告与原告签署在明年雨季之前维修防水协议书,立即安装原告户外烟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房屋漏雨是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且未过保修期限,房屋质量问题也不是被告管理范围,故被告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恩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