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丙风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丙风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415号罪犯王丙风,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作出(2005)浦刑初字第19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丙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沪一中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4月4日被投入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7月16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20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丙风减去未执行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