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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国开与陈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张国开。被告陈正宇。原告张国开与被告陈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衣泽远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正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开诉称,2014年3月28日,被告陈正宇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约定使用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如逾期还款被告陈正宇则每日支付100元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正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陈正宇承担。被告陈正宇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陈正宇向原告张国开借款5000元,同日被告陈正宇为原告张国开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如逾期还款,被告陈正宇则向原告张国开每日支付1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拒不偿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1份在案佐证,经当庭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正宇向原告张国开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偿付其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债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正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正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国开借款本金5000元及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正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彬彬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