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北京蓝柯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海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柯工贸有限公司,李海龙,北京市广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北京蓝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法定代表人耿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开梅,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广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598号。法定代表人麻学礼,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龙。原告北京蓝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柯公司)诉被告李海龙、北京市广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开梅,被告李海龙及其作为广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柯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及零件加工合同》及一份《设备租赁明细单》,双方约定甲方将如下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期限一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止。明细如下:1.车床壹台CJK61**-MATE-360*570型号:DTMSYSTEM5T,系统编号:5S-15117,出厂编号:20031607;2.车订壹台CJK61**-MATE-360*570型号:DTMSYSTEM5T,系统编号5S-6500A,出厂编号:200403579;3.铣床壹台D**-SYSTEM5Y型号:DTMSYSTEM5T。系统编号:5S-3510出厂编号:20021560;4.平面磨床壹台型号:M7120E/HZ编号:0766;5.台式攻丝机壹台型号:SWJ-6B,编号:60400;6.钻铣镗磨床壹台型号:ZXTM-40编号050781;7.平盘打磨机壹台;8.台虎钳壹个;9.平台壹个;10.钳工台(铁)贰个;11.铁工具柜五个;12.其他附件;磨床砂轮调整台一个及附件一套。甲方如约将设备交给乙方使用,现租赁期限已届满,经双方多次协商,被告始终占据不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返还租赁设备;二、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2日至实际返还日得使用费;三、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李海龙辩称:我在广林公司工作,租赁事宜是我签字,我签字代表公司,租赁设备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中。被告广林公司辩称:租赁设备合同是2013年9月签订,租赁期是一年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我公司与原告一直有业务往来,本次诉讼的起因是原公司地址拆迁后与原告就拆迁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我公司租赁原告设备,并给原告加工金属制品,就双方之间的账目往来至今没有计算清楚,故我公司不能返还原告设备。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蓝柯公司(甲方)与李海龙(乙方)签订《设备租赁及零件加工合同》,约定:乙方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租赁甲方设备(详见设备租赁明细单),租金一万元整;乙方在租赁甲方设备期间负责加工甲方的产品零件,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零件加工,甲方每套付加工费70元每套等;设备租赁费,租赁期的第一个月内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租金一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设备租赁明细单》。协议签订后,蓝柯公司向广林公司交付租赁物,广林公司将租赁物用于生产经营中。截至租赁期限,双方产生争议,广林公司未返还租赁物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上述事实,有《设备租赁及零件加工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李海龙代表广林公司与蓝柯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现租赁期限已至,广林公司应当返还租赁物并支付逾期使用费。李海龙表示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不持异议。对于李海龙、广林公司辩称双方对于加工费、拆迁费存在争议的意见,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予以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广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龙返还原告北京蓝柯工贸有限公司租赁机器设备(以设备租赁明细单为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北京市广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龙支付原告北京蓝柯工贸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使用费(使用费按照每天二十七元四角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广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原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凤双双附:设备租赁明细单一份设备租赁明细单1.车床壹台CJK61**-MATE-360*570型号:DTMSYSTEM5T,系统编号:5S-15117,出厂编号:20031607;2.车床壹台CJK61**-MATE-360*570型号:DTMSYSTEM5T,系统编号5S-6500A,出厂编号:200403479;3.铣床壹台D**-SYSTEM5T型号:DTMSYSTEM5T,系统编号:5S-3510出厂编号:20021560,台钳一个;4.平面磨床壹台型号:M7120E/HZ编号:0766;5.台式攻丝机壹台型号:SWJ-6B,编号:60400;6.钻铣镗磨床壹台型号:ZXTM-40编号050781;7.平盘打磨机壹台;8.台虎钳壹个;9.平台壹个;10.钳工台(铁)贰个;11.铁工具柜五个;12.磨床砂轮调整台一个及附件一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