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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执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军玲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玲,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马军玲,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张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军玲履行偿还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张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磊银行存款人民币51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王建荣代理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