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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十月、王妹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十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十月,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妹娣,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朱十月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枞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十月、王妹娣的财产收入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