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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郑继雄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继雄,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继雄,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志,该司华南区总裁。委托代理人:何恺鹏,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关怡钧,该司职员。上诉人郑继雄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继雄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继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继雄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元,由上诉人郑继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蔡粤海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邹凌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