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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法委赔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冀法委赔监字第1号唐山市古星工贸有限公司:你公司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古冶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唐法委赔字第15号决定,以古冶法院执行案外人财产,原执行案件中赵卫东并未申请执行,且未分得任何执行款;古冶法院执行回转并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是为包庇假执行对抗国家赔偿,执行裁定属于伪造并未送达当事人;该案执行回转、执行程序终结与否,与申诉人的国家赔偿没有关联,古冶法院错误执行的款项是拆迁补偿款,是重建厂的款项,因该院未及时追回该款,导致新铁厂只能继续停建维持生存,迄今已经发生实际损失728720元,应由古冶法院给予国家赔偿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古冶法院对于姚树林等人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臣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的判决,确定了李臣个人的还款责任。古冶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将你公司款项予以扣划并支付给姚树林,对此,你公司提出异议,该院审查后作出(2007)古执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确认该院扣划行为不当,并裁定要求姚树林等人予以返还。之后,古冶法院从姚树林处执行回转了部分款项,其余款项也正在执行回转过程中。综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即“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的规定,在目前古冶法院仍积极进行执行回转的情况下,对你公司的赔偿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赔偿申请,并无不当。你公司可待古冶法院执行回转程序结束后,结合自己损失情况,另行提出国家赔偿。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