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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路老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封士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路老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封士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路老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西路。负责人黄庆,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沈燕、赵金宝,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士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路老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诉被告封士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路老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路老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路老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锦亭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