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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东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建兴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东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建兴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12-2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东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建兴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南岸。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东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建兴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102045.2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土地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企业登记部门、有关金融部门进行调查或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把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要法执字第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邹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