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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余增、蒋金焕等与杜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余增,蒋金焕,蒋小丽,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416-3号申请执行人:蒋余增。申请执行人:蒋金焕。申请执行人:蒋小丽。被执行人:杜雷。蒋余增、蒋金焕、蒋小丽申请执行杜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雷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杜雷的工资收入10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