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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1938号原告周某甲,打工。被告周某乙,打工。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纯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在打工时认识,双方自由恋爱并确立了婚姻关系。不久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7月1日长女周鑫出生,2013年4月27日次女周佑琳出生。××××年××月××日双方到广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日常生活中由于被告性格急躁,常为生活琐事,时而发生争打,2013年12月19日因为家庭琐事,被告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证人毛某、周月香证词。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小孩还小,夫妻感情还有,有打过原告,去年年底也打过,是自己犯错。2014年11月初在浙江共同在一起共同生活几天。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被告在打工时认识并恋爱,不久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7月1日出生女儿周鑫,2013年4月27日出生女儿周佑琳,××××年××月××日双方到广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争执。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虽因生活琐事有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帮互爱,夫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纯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