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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芜湖搏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搏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路27号。法定代表人刘宗保,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刚,男,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芜湖搏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郭城行政村。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芜湖搏瑞���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南)市监处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南)市监处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南)市监处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陵生审判员  牧 丽审判员  陶彩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