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翟会梅与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会梅,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翟会梅。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钟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心伟,兖州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会梅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向本院书面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会梅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中御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