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圣庆余与郑广东、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庆余,郑广东,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圣庆余。被执行人郑广东。被执行人丁勇。申请执行人圣庆余与被执行人郑广东、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东安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郑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圣庆余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99589.47元;被执行人丁勇对上述被执行人郑广东的96071.29元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等相关登记部门,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3万元,申请执行人亦已收到该款项,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3万元,申请执行人亦已收到该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安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巴强华审 判 员 路 森代理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厚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