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丁朕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432号罪犯丁朕。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甘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预付)。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大刑二终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丁朕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