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行与俞小菲、朱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652号原告:徐行。被告:俞小菲。被告:朱春霞。被告:方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行与被告俞小菲、朱春霞、方晓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徐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