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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袁玉梅与安庆君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梅,安庆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袁玉梅。被告:安庆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梅与被告安庆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