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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金永助与程少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助,程少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金永助,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程少咸,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太湖县金程耶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厂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丽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