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岳战松诉被告岳根元、贾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战松,岳根元,贾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岳战松,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根元,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贾振兴,男,1950年11月29日生,汉族。原告岳战松诉被告岳根元、贾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振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战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战松撤回对被告贾振兴的起诉。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燕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