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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岳战松诉被告岳根元、贾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战松,岳根元,贾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岳战松,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根元,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贾振兴,男,1950年11月29日生,汉族。原告岳战松诉被告岳根元、贾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振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战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战松撤回对被告贾振兴的起诉。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燕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